内容介绍:更新时间:2024年12月28日 02:44
“第三.按照《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规定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: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《劳动教养决定书》之日起的二日内.向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事实、依据、期限.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.并将《劳动教养决定书》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和被侵害人.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在《送达回执》上签名或者捺指印.而现在.吴丽娇的家属就是她的母亲.但是.到现在为止.县公安局还沒有任何人向吴丽娇母亲送达《劳动教养决定书》.所以.这也是违反程序的.